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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
时间:2024-03-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现将“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00—204号)作为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22日

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检例第200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隔空猥亵 强奸 阻断传播 网络保护综合治理

【要旨】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行为人实施线上猥亵犯罪行为后,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未成年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办案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私密照片、视频在互联网传播扩散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删除信息、阻断传播。检察机关要能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动各方协同发力,共同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隋某某,男,2002年12月6日出生,无业。

被害人刘某某,女,2009年2月27日出生,学生。

2022年1月,隋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添加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随后多次向刘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并威胁、诱导刘某某自拍裸照、裸体视频发送其观看。2022年2月8日、15日,隋某某以传播刘某某裸照、裸体视频相威胁,两次强迫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隋某某还以传播照片、视频相威胁,先后三次向刘某某索要钱财,共计得款人民币840元。2022年3月5日,隋某某将编辑后的刘某某视频以5元一件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等多人,其中7人为未成年学生,获利人民币5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逮捕。2022年3月11日,班主任发现刘某某表现异常后报警。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于当日将隋某某抓获。202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以隋某某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利用网络实施猥亵是犯罪嫌疑人实现强奸犯罪的手段,应按强奸一罪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本案证据,隋某某最初系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要求被害人拍摄裸照、裸体视频发送供其观看。收到被害人照片、视频后,认为被害人易哄骗、好控制,继而又产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意图,后实施强奸行为。本案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相隔9天,具有明显的时空间隔,猥亵行为和强奸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两次不同性质和程度的伤害。隋某某的线上猥亵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不宜评价为强奸犯罪的手段,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检察机关在依法批准逮捕隋某某的同时,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明确补充侦查方向,督促进一步查清隋某某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事实。

审查起诉及处理结果。2022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以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7月15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1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隋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害人权益保护。隋某某将被害人私密视频通过朋友圈售卖,导致视频在被害人所在学校多名学生间传播。为尽可能将犯罪的伤害降到最低,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查清相关视频传播路径并固定证据后,将视频进行技术性彻底删除。同时,协调职能部门及时追踪、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不当泄露的信息,阻断被害人照片及视频传播。联合公安机关对购买相关视频的学生开展法治教育,对学生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检察机关还联系专门机构指派专业心理咨询师,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持续关注被害人状况,帮助其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促进综合治理。针对案件反映出的未成年人网络交友不当、防范网络侵害能力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开展专题调研分析后,向涉案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学校建立预防、处置网络侵害工作机制,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采取科学、合理方式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有效减少侵害发生。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不敢说不、不善求助等问题研发网络安全教育主题课程,组织开展“清朗网络进校园”活动,通过专题授课、短视频、网络安全知识问答等多种方式揭露犯罪分子常用伎俩,揭示网络交友中的风险和陷阱,讲授应对网络性侵的正确处理方式,引导学生理性交友,保护自我,及时求助,提升未成年人文明、安全用网的意识和能力。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座谈,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涉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线索移送,现已报告并移送线索9件。

【指导意义】

(一)实施线上猥亵犯罪行为后,又利用线上猥亵获得的私密照片、视频要挟被害人,实施线下强奸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和强奸两个独立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要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网络胁迫、诱骗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后,行为人又以传播线上猥亵所获得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线上猥亵行为与线下强奸行为在时空上相对独立,分别给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二)办理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督促职能部门阻断私密信息传播,从线下到线上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次生伤害。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涉案私密照片、视频的网络传播将进一步对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不利于被害人创伤修复。检察机关在从严打击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应注重审查被害人私密照片、视频是否被传播,发现在网络空间传播扩散的,应当及时督促职能部门快速、精准阻断传播,从线下到线上、从直接接触被害人的群体到网络空间的传播路径,尽量避免被害人遭受次生伤害。

(三)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复杂性,检察机关应主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综合履职助推各方形成保护合力。针对未成年人网络风险认知不足、易受侵害的问题,精准开展法治教育,普及辨别、防范、应对网络侵害的知识;针对监护人监护不足的问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网络安全监护意识和能力;针对职能部门履职不充分的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推动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线索移送机制,以检察综合履职积极助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发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

(检例第201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网络诈骗 分类处理 分级干预 多部门协作 数字化预防

【要旨】

办理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案件,应注重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实现分类处理,精准帮教。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在全面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基础上,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涉案情节,综合判定其主观违法性认识,依法分类处置。在审查起诉时,结合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情况,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分类处理并开展精准帮教。针对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防治难题,推动多部门搭建数字平台,实现对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的精准预防。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未成年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邹某等16人。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成某、李某某等12人。

被不起诉未成年人许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等41人。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姚某某伙同他人组建诈骗团伙,在诈骗团伙中设置团长、师傅、助理、外宣四个层级,通过在网络平台虚构网络兼职、工资待遇等信息,骗取兼职人员缴纳会员费的方式实施诈骗,涉案人员750名,犯罪金额达1300余万元。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姚某某拉拢、招募、吸收大量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涉案未成年人达560人,其中450余人系在校学生。在诈骗团伙中,未成年人赵某某等4人担任师傅,承担小组管理职责,犯罪数额为30万至350万余元不等;王某等30人担任助理,协助师傅进行培训指导,犯罪数额为1万至95万余元不等;许某某、任某某等35人担任外宣,负责骗取新成员缴纳会费,犯罪数额为3千至1万余元不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姚某某为首要分子,应按照诈骗团伙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并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姚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分类处理。2019年7月,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姚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按照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后,认为涉案兼职犯罪模式对未成年人具有迷惑性、诱导性,案件处理的关键在于全面查清案情的基础上,着重从目的、动机等主观方面和参与次数、持续时间、涉及金额等客观方面,对涉案人员区分责任、区别处置。建议公安机关在查清涉案事实和综合判断主观违法性认识后,按照三种情形进行办理:一是对涉案金额未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不认定为犯罪;二是对涉案金额达到或略高于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具有因谋求兼职需要、仅完成团伙规定任务、参与时间短、主动退出犯罪团伙、退赃退赔等情节的,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三是对涉案金额超出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具有主动参与、参与时间长、诈骗次数多等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公安机关对何某某等491名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赵某某等69名涉罪未成年人移送审查起诉。

宽严相济。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公安机关陆续将69名涉罪未成年人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对涉罪未成年人及时开展补充社会调查,从个体、家庭、成长经历、帮教条件、社会交往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案件事实依法分类处理: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社会危害性大的,依法提起公诉;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好、认知行为存在偏差需要矫正,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设置考察条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某区检察院先后对赵某某等16人提起公诉,对王某等12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许某某等41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赵某某等16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精准帮教。检察机关依托区少年司法一体化社会关护机制,联合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全流程精准帮教。在引导其认识罪错的同时,委托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对严重行为偏差或存在心理问题的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家庭教育指导、帮扶救助等工作。经过多方帮教,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重回正轨,53名被附条件不起诉和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中有41人顺利考取大专以上院校。

预防治理。针对案件暴露的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高发、频发、面广,使用传统手段无法实现精准、及时预防等问题,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民政等多部门搭建数字化平台,预防网络违法犯罪。依托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会商公安、民政、卫健、教育等职能部门,形成涵盖酒吧、网吧、旅馆等场所的数据库,通过内嵌于平台的算法和数据模型,发现异常人员和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推送预警,实现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行为早发现、早介入、早阻断。

【指导意义】

(一)办理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对案件依法分类处理。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与公安机关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推动公安机关充分考虑网络犯罪手段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认知水平,全面审查涉案未成年人的动机、目的、参与次数、持续时间、涉及金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涉案未成年人主观违法性认识。对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审查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时,应落实帮教精准化、处遇个别化。检察机关要立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再犯的立场,在审查起诉时全面审查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等,结合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和风险评估,依法提起公诉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落实分级干预。同时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行为习惯、认知和需求、风险等级等因素,选配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帮教矫治。

(三)打破数据壁垒,利用数字化手段推动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源头治理。针对履职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涉网络违法人数多、犯罪防治难度大、犯罪手段隐秘等治理难题,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对检察业务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对实践中多发的涉及未成年人诸如校园网贷、网络赌博等情形开展风险评估和动态预警,在保障信息安全和维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及时向职能部门推送保护、救助的预警信息,进而形成部门协作、数据融通、智能分析、精准预警、高效处理的未成年人数字保护新格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检例第202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异常电话卡 大数据监督模型 未成年人入网规范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异常办卡情况,可以积极运用数字检察监督手段,通过构建大数据模型,推动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早期预防。针对类案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一人办多卡等问题,可以运用联席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联动相关部门完善长效机制,规范未成年人入网用网,保障未成年人用网环境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某某,男,2003年9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系某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康某某以网络科技公司兼职为名招聘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帮助其收购电话卡。刘某某系某学院学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兼职招聘信息,招募到40多名在校学生,其中未成年人21人。在康某某安排下,刘某某等人到指定网点办理电话卡577张,人均办卡14张。康某某将电话卡出售给上游犯罪行为人,用于注册各类社交APP账号,提供有偿引流、点赞服务。部分电话卡在康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游犯罪行为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刑事案件办理。2023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康某某立案侦查。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康某某提起公诉。康某某被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某区检察机关办理康某某案件期间,梳理近年来本地发生的类似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发现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是未成年人牵涉电信网络犯罪的主要方式。针对在校学生异常办卡情况,检察机关研究构建“在校学生异常电话卡法律监督模型”,开展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在市大数据中心统筹下,依托在校学生常规数据信息、未成年人办理电话卡数据信息及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发案数据信息,发现十余名未成年人被裹挟或者被诱骗参与犯罪。

监督模型线索的移送处理。检察机关对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的有关线索进行审查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上述线索,公安机关破获十余起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缴获多套“无线语音网关”犯罪工具。对于参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3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处理。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诱骗办卡卖卡的14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其开展规范用卡法治教育,并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注销异常电话卡。

促进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在校学生涉嫌电信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地方党委、政府,并与区工信和科技局、教育体育局等相关部门联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批量开卡以及短期内反复开卡、注销、补卡等高风险情形的有效管理;推动区工信和科技局出台《电话卡办理程序规范指引》,明确低龄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在场并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入网。对未成年人加强问询、反诈告知,加大异常卡复核力度。督促区教育体育局向师生发放“出租出借出卖电话卡风险提示函”,将法治教育列入学校就业指导规划。

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涉案未成年人普遍存在的家庭教育缺位或不当问题,检察机关向其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并邀请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加强对未成年人入网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团委等多部门成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和“观护未成年人工作室”,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家庭监护问题,引入社会力量深度参与家庭教育指导。

【指导意义】

(一)利用数字检察手段,对办理的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延伸审查,通过法律监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电信网络犯罪非接触性、涉众性、传播广域性导致其存在隐蔽化、查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构相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办理案件中涉及的有关数据资源进行碰撞比对,把未成年人异常电话卡办理情况等信息与电信网络犯罪发案数据进行串联,准确锁定潜在高风险和已经涉罪未成年人,并从中分析研判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的关系网,审查发现相关犯罪线索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会同有关部门跟进处置,实现对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早期预防。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从众心理强,易受到欺骗引诱,及早发现、有效拦截、阻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大数据筛查的优势,精准发现未成年人办理电话卡的异常情况,及时敦促工信等职能部门,跟进处置注销异常电话卡,真正达到犯罪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三)推动完善未成年人入网规范,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未成年人涉嫌电信网络犯罪行为,往往以办理多张电话卡为发端,暴露出未成年人办理电话卡存在的机制问题和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完善未成年人入网规范机制,推动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督促行业主管部门重视异常账户的跟踪与监管,及早发现未成年人异常办卡情况,保障未成年人用网环境健康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检例第203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银行卡 主观明知 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建议

【要旨】

办理未成年人涉嫌使用本人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应当结合涉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重点审查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游犯罪并提供帮助。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存在漏洞,有异常交易风险的,检察机关通过向金融监管机关、商业银行制发检察建议,强化账户源头管理,推动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3年9月5日出生,在校学生。

2019年,李某某在某职业中学就读期间,为方便支取生活费,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办理了一张单日转账额度最高可为50万元人民币的借记卡。2021年5月,李某某的同学卢某某、彭某某(均已满18周岁,另案处理)向其提出“需要将网络赌博平台上汇集的充值资金,使用绑定的银行卡转账,如果愿意提供本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就可以分钱”,并给其看了该赌博平台应用程序的截图。李某某为了能“轻松挣钱”遂表示同意。5月7日至18日,在彭某某的指使下,李某某使用本人借记卡代为转账,并采取变更转账地点的方式规避调查。上述期间内,该借记卡单向流水金额合计人民币420余万元,李某某在分得人民币3000元后,因“感觉容易出事”遂未再参与。

案发后,李某某投案自首。2022年8月,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决定对李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并开展监督考察。2023年2月,考验期满后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全面审查证据。某县公安局对李某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某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虽作有罪供述,但案件缺乏证明其具备认知能力的证据。同时,侦查机关未查明涉案资金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李某某是否明知,检察机关遂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仅查明部分而非全链条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故李某某代为转账的资金尚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李某某智力发育水平正常,接受教育经历连贯,作案时已开始毕业前的离校实习,说明其具有适应工作和社会生活的能力。本案中的转账行为呈现出短时间、高频率、大金额的异常特征,与日常生活开支场景毫无混同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李某某具备相当的认知能力,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李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实施了使用本人银行卡代为转账420余万元的帮助支付结算行为。但李某某提供本人银行卡的行为与“批量出租他人银行卡”相比,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系受引诱参与犯罪,参与时间较短,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社会调查表明其具有较大的教育矫治空间。为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帮教考察。社会调查发现,李某某追求享乐,法律意识淡薄,父母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教育支持不足,存在重蹈违法犯罪的风险。为此,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司法社工组织等社会力量,制定个性化方案,加强综合教育帮教。针对其存在消费观念问题,通过定制法治教育志愿服务公益项目,帮助其认识到贪图享受的长远危害;针对其法律意识淡薄问题,通过开展线上线下预防网络犯罪教育,促使其主动学习法律知识;针对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发出督促监护令,加强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帮教,李某某的理性消费观念逐步树立,法律意识逐渐提升,思想认识和行为习惯回归正轨。目前,李某某已经考上大学。

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李某某的银行账户管理存在漏洞。经与人民银行所属支行会商研判,通过走访银行网点、开展座谈交流,促使商业银行查找出未落实未成年人独立开户标准、授权单日转账限额过高、异常交易风险预警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向人民银行某县支行制发检察建议后,该县人民银行对7家商业银行的46个网点,涉及120余个未成年人的账户全部进行了清理,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县未再发生利用未成年人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省、市检察机关与人民银行等机构会商,推进涉未成年人银行账户分级分类管理等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完善和落实,巩固打击和治理成效。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帮助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方面对上游犯罪是否明知,并提供了客观帮助行为。要综合全案证据和社会调查情况,认为涉罪未成年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游系犯罪活动,自己行为具有帮助作用,可能共同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认定其主观明知。未成年人客观上实施“供卡”等帮助支付结算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客观要件规定的,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如果经全案证据审查,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上游是否系犯罪活动,以及犯罪的危害程度缺乏明确认识,即使在客观上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因此获利,也不能认定为构成该罪。

(二)对未成年人使用本人银行卡实施的帮助他人利用网络犯罪行为,应当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教育、挽救,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对于积极主动参与犯罪、犯罪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提起公诉。对被利诱参与犯罪、参与时间较短、违法所得、涉案数额较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涉案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不认定为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时针对性开展考察、矫治。

(三)检察机关应当注重运用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办理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发现银行账户监督、管理、使用存在漏洞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形成办卡审核和风险评估相结合、分类管理和异常预警相结合的未成年人银行卡管理保护模式,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犯罪的诉源治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204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网络游戏账号租售 刑事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衔接 不良行为干预 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刑事案件背后是否存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未落实的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发现互联网平台上存在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的,可以依法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履职,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发现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而遭受侵害的,应当同步落实被害修复与不良行为干预措施。检察机关应当促进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的配合协作,助推行政监管部门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执法规范化水平。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男,2000年7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

2021年1月,被告人孙某以诈骗为目的,在某互联网平台发布出售网络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骗取未成年被害人华某某信任后,向其提供虚假的游戏账号密码,并编造钱款被冻结、需支付保证金、过户费等理由,共骗取华某某人民币15347元。

孙某用以出售网络游戏账号的互联网平台是上海某公司开发运营的电子商务应用类平台。该平台上有数十家经营者不经身份核实,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提供多款热门网络游戏账号的租售服务,部分经营者的累计订单数已达十万余件。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刑事案件办理。2021年4月2日,孙某自首。2021年11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向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责令孙某向被害人退赔诈骗钱款,弥补财产损失,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2021年12月6日,检察机关以孙某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6日,人民法院以孙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本案中孙某用以出售网络游戏账号的互联网平台上还有数十家经营者在商品详情中使用“未防沉迷”“直接上号”等表述,不经核验身份,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提供多款热门网络游戏账号的租售服务。

检察机关认为,该互联网平台上的经营者为未成年人规避网络游戏监管提供便利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时间管理限制性规定。该互联网平台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相关经营者违规行为予以及时处置、报告,增加了不特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潜在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上海市某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情况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者和平台。

2021年9月14日,检察机关向区网信办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查处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服务的经营者,并对互联网平台上租售网络游戏账号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压实平台责任。区网信办积极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该互联网平台对违法租售账号的经营者进行处理、增设实名购买功能,对平台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督导。该互联网平台共清理违规游戏租号类商品469件,关闭相关店铺26家,对“某某租号”等关键词予以屏蔽;对游戏账号租售商品设置购买实名认证和上号二次实名认证环节,有效防止向未成年人租售游戏账号。

不良行为干预。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华某某沉迷网络游戏的情况,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不良行为干预的相关规定,积极对接学校、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组建协作干预小组,落实针对性管理教育措施。检察机关针对监护人放任华某某沉迷网络及处分大额钱款等问题,向华某某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并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目前,华某某已摆脱网络游戏沉迷,并顺利考入大学。

推动综合治理。结合该案办理,检察机关进一步会同区网信办等单位制定了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分类处置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梳理全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案件办理情况,与上海市网信办、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建立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风险识别清单》《上海市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执法指南》,细化执法规范和标准。

【指导意义】

(一)互联网平台上的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而平台未予及时处置、报告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监管部门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刑事案件时,发现互联网平台上的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服务、互联网平台未予以审核监管,为未成年人规避游戏监管提供便利,有造成不特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网络公共利益风险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进互联网平台加强管理和机制建设。

(二)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而遭受侵害的案件,应当坚持被害修复与不良行为干预并重。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应当通过积极追赃挽损、促成赔礼道歉、提供法律援助、落实心理疏导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督促家庭、学校、社会联动对未成年被害人沉迷网络的不良行为进行干预,通过精准管理教育措施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地使用网络。发现被害人的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的,可以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充分发挥家庭监护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作用。

(三)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应当综合履职,促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诉源治理。在办理刑事案件、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等工作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当加强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政监管部门配合协作,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共治机制,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源头预防实效。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完善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衔接机制,为未成年人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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